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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日本要求定约(1 / 2)

第二节日本要求定约



大清立国,二百年间,日本人一直躲在那几个岛子上,没敢轻举妄动。



时间就这么过去,什么也不曾发生。



仿佛什么也不曾发生。



但实际上,直到日本被迫“开国”,唯一与日本保持贸易往来的,可能就是中国。日本人在安心地享受着大清商船带来的财富,带来的生活必需品。日本人到大清来的也不少。



象嘉庆元年的时候,皇上下令对海上遇险逃生的日本人,给吃给喝,估计还给船票路费,送他们回国。此事就作为了一条规定来实行。(史载:上谕“日本商人每遇风暴,漂至沿海,情殊可悯。其令有司送乍浦,附商船归国。”著为令。)后来,日本长崎奉行(相当于市长)河津又致书江海关道应宝时,请求清国对日本经中国海域到欧洲或到中国内地学习、经商时,予以保护,大清国也准许了。(言其国人往来欧洲,时附西舶经行海上,或赴内地传习学术,经营商业,皆有本国符,乞念邻谊保护。)



这些都说明,此前,大清一直以仁慈之心,对日本加以恩遇。



可就是这么个王八犊子,从1870年起,竟屡次三番派使臣来华,要求与中国订立条约,又三番五次耍赖使诈,还本着“心有多黑,舞台就有多大”的英勇无畏精神,打算享受与西洋列强一样的待遇(“日使初请照西约办理”)。



也就是说,不但是互开商埠,还要沾沾“最惠国待遇”的好处。



几天不见,行事见涨!真要跟洋人平起平坐啦?



不光是脸皮厚,而且也太低估我大清官员的智商了吧!



起初大清没怎么搭理小日本。



原因很简单,一件事情如果既无必要,又有损害,有害无利,回了就是了。



处理也不费事,给点面子,婉言谢绝。不把请求扔到日本人脸上,就算是大国风度、上邦礼仪了。



大清有如此反应,自然有现实道理。我们都知道晚清那些条约是怎么回事。



一方面,中国的条约基本上是与西洋强国“订”的。说是“订”的,其实那是被“打”出来的。至少目前看,日本也没这个资格。有那么点事也是日本低三下四地来求咱,还不是隔三差五地捎书信、带土特产吗?



二方面,通商条约是为了做生意,跟小日本,不管从哪个方面讲,都似乎没有订约的“需要”。



大清推掉日本的请求,所依据的倒是实情。从江户时代起,中国人就留居长崎,中国船也往来日本,通商贸易,但与大清打交道的,都是个别藩(也就是幕府和下边的地方政府),一切只是按照长期约定俗成的规矩办,运作得好好的。直至明治维新两国都没有展开什么正式的国交,更别说订约了。



三方面,大清国对“条约”真是怕了,“一遭被蛇咬,十年怕井绳”,有种自然的警觉。西洋强国来订约,也有个别的西洋小国跟着占了一些便宜。客气回绝的背后,是防着日本照抄照搬西洋条件,谋取利益。



这么办还对了!



果然,小日本还真就是这么想的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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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,派人探路



1870年7月,日本外务大丞(外交部副部长)柳原前光来到天津,向直隶总督衙门递交请求订立条约的公函,打算做做前期的接触,探一探路子。



清政府拒绝了,理由是“大信不约”,就是说:两国关系这么近,源远流长,相互又非常信任,不需要那一纸文书。(关系不好的话,一纸文书随时可以扯破,是吧)



柳原前光应该不是傻子,知道拿订合同为“世界潮流”,来为大清普及“合同法”知识是枉然的,对中国人,还得交友谊、讲利害关系。



于是,柳原拿出了日本人说谎话不变脸色的本领,开始忽悠。



招数就是“一诉苦”、“二讨好”、“三拉拢”。



下手也很准,专找有影响力的重臣、同时也是反对订约的关键人物。



这里忽悠李鸿章。先是历数列强恶行,再讲日本之困境,然后是套近乎。“英法美诸国,强逼我国通商,我心不甘,而力难独抗……惟念我国与中国最为邻近,宜先通好,以冀同心协力……”“中、日脣齿相依,商贾往还,以无约故,反讬外人代理,听其约束,丧失国权,莫此为甚。”



又去那里,忽悠曾国藩。也是先站到同一立场上,拉近彼此距离。而后便大讲世界形势之害处,再讲两国结好之好处,“当今欧洲诸国势力,方以压力加诸中日两国之际,两国迫于形势,实有迅速同心协力之必要”等等。



态度很诚恳,表情很自然,痛心疾首加推心置腹。



包装得相当成功。



表演也相当到位。



两位大臣本来也架不住人家上门,当面不好推辞,一番言语之下,大致也就被说动了。



当然主要还是找到了彼此需要的地方,有需要才有合作。柳原所讲,句句切中紧要,如果真的能靠在一起取暖,自然是再好不过。



10月,清政府同意了订约的请求。



柳原前光胜利完成使命,可以回去交差、升官了。



只是他可能不知道,大清仍然不失警惕,清楚地把握“不载比照泰西总例一语,致启利益均霑之心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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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,来人订约



1871年6月,日本派使臣大藏卿藤原宗臣(一记伊达宗城),与柳原前光再次来华,拿着准备好的蓝本,到中国谈判订约。



这个条约的蓝本,与柳原所讲并不相符,有的地方就是改头换面,但有的地方则大相径庭。



此前的话,都是谎言。



“图穷匕首见”,彻底露出了日本人包藏的祸心——果然是处处“援照西例”,企图均沾列强在华利益。



自己被西洋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尚在,就想骑在大清头上,享受与西洋一样的待遇,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?



李鸿章不干了!不谈了!



小日本遭到严辞拒绝,没办法,就死乞白咧的再三叨叨,拉着大清的衣袖,再不行就拉着衣角、抱着大腿。最后好歹还是订了个框架性意见——“条约十八款,通商章程三十三款,互遣使臣,设领事,以上海等十五口与日本横滨等八口通商,而禁其私入内地……”



定是定了,但,确实没有给什么特殊照顾!



特别是,没有写入“最惠国待遇”条款。



虽然含有双边享有领事裁判权,互相承认协定关税等,但你有我也有,基本上也是对等的。



仔细扒拉扒拉这个条约的内容,可以讲,是比较公平的。



比较公平,在日本人看来,就是不行。